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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集体宿舍用的空调购进时拿专票还是拿普票?请三思!

2017/12/26 13:54:17      点击:

营改增这个话题已然过了热炒期,想当初新政策一个接一个出,不仅财务人员手忙脚乱的学,税局的工作人员也是天天加班加点地学习、研究、做培训。但难免还是有很多问题因为一时半会没在实务中被接触,所以并没有突显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事情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很多当时没注意的细节问题就这么突然出现了,这不,小编的两个朋友最近神巧合的跟小编聊到了同一个问题: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


朋友李会计是一家家电销售公司的会计,客户购买空调的时候要开票,李会计总是职业习惯性的问对方用于什么用途,因为担心对方不能抵扣产生滞留票的话会反过来影响自己单位,当客户说用来放宿舍放食堂的时候,李会计会跟对方说,用于集体福利用途的不能抵扣进项,别开专票了,还是直接开普票吧!

朋友王会计:去年年底买了一批空调放在职工宿舍,每间宿舍装一台,当时想着用于职工福利,按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抵扣进项,所以直接就拿了普票入账的,上个月老板说宿舍好像也不太需要空调,办公室的空调又坏了,眼看着要过冬了,就打算把宿舍的空调移机到办公室用。小编告诉她,这样改变用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回去抵扣进项的呢,不过要求是当时购买取得的是专票,如果当时拿的是普票,真是白白浪费了进项。

看出来了吗?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这一用途,大家普遍认为省事直接拿普票入账真的是欠考虑,要三思啊!


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并没有相关规定。但是营改增后,36号文(201651日起执行)附件二明确写了:

 

1、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两段表述几乎一模一样,所以得出结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改用途从不能抵扣项目到能抵扣项目,进项税是可以再拿来抵的,但是很关键的一点是:“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对于买的是空调这一业务来说,那只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所以如果购入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那么改变用途后就很被动啦!因此建议购买时就有长远考虑,做好转用途的预备: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待日后转用途用于可抵扣项目时,适时按净值对应的进项转回抵扣

 

再来说说文件中提到的“净值”具体该怎么计算,在36号文的附件1中我们可以找到对净值的描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从字面理解,遵循的是财务核算的情况,是原值扣除折旧、摊销的余额,即折余价值。

简单例子

 

一般纳税人A公司201610月购买空调一台,不含税价9000元,专用于职工食堂,购买时取得专用发票,列明进项税额1530元,做固定资产管理,预计无残值,以平均年限法按3年计提折旧。购入时账务处理如下(以国内首家实现“票财税一体化的智能云财务:畅捷通好会计为例做记账凭证”供参考,具体科目设置按各单位具体情况来):

 

借:固定资产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

贷:银行存款   10530


因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专票认证后做进项税转出:

借:固定资产   15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



每月计提折旧292.5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92.5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92.5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92.5

贷:累计折旧  292.5



201710月,公司将空调从食堂移机到办公室使用,对应净值(10530-292.5×12=7020元)部分的进项可以于次月(11月)进行抵扣,可抵扣的进项为7020÷(1+17%)×17%=102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固定资产   1020

 

重新计算折旧,每月折旧=7020-1020)÷24=25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5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5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50

贷:累计折旧  250


用这个案例说了动产的情况,不动产当然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小编注:动产、不动产在财务核算上都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但是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对二者的规定有差异,所以需要分别看),因为不动产的进项按要求需要分两年抵扣,所以计算的情况会更复杂,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对此有专门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5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此之外,小编再说几个相关的注意事项:

1、用途从不能抵扣转为能抵扣项目的,可以转回抵扣进项,同理,用途从能抵扣转为不能抵扣项目的,已经抵扣的部分也需要做进项转出的哦;

 

2、文中案例写的是空调,在实务中,很多单位有买了空调或其他资产因为价值不高就没做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直接进费用了,这种情况不适用上述讨论,因为政策写的很直白,转用途的限定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才可以。所以空调买回来做费用还是做固定资产核算,也请三思;


3、文中所说改变用途后转回抵扣的情况,前提之一是购买时取得了专票,但如果这张专票不是做的进项认证并转出,而是直接不认证超过180天(201771日之后开具的专票,不认证超过360天)形成滞留票了,或者认证了选择直接不抵扣的,理论上都无法再转回抵扣了,所以做进项税额转出这一动作很关键;


4、文中所做的分析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否如此操作?答案是不能,原因很简单,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不属于该单位“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的除外)